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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洋腐败”“土腐败”都要严打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6-9-22 9:18:00
    • N曹林(编辑)

        从德普到沃尔玛,从索尼到家乐福,人们印象中做生意很规矩的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愈演愈烈,行贿已成为许多在华跨国公司的潜规则。有专家撰文称:必须严厉打击“洋腐败”。与中国企业相比,跨国公司实力强大,行贿技巧和手段更高明,对中国市场的占领、对民族企业的威胁、对中国利益的掠夺也更厉害。(9月20日新华网)
        在反商业贿赂还没有找到治本之策的环境下,有人提出严打“洋腐败”,我觉得视野狭隘了。
        在一些人看来,跨国公司搞商业贿赂对中国损害更大,所以要严打———这种把“土腐败”与“洋腐败”分列开来、强调“洋腐败”危害的思路是不够严谨的,很有点“宁让国内企业腐败也不让跨国公司腐败”的意味。
        要知道,不管腐败主体是谁,腐败对社会的危害都是致命的,“洋腐败”的结果是利润流到国外,“土腐败”则是利润流进个别权贵的口袋———对社会来说,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一个理性严密的反腐体系,眼中应该只有腐败者,而没有本国人、外国人之类的腐败者身份区分。这就要求我们的反腐机制更高效,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土腐败”也好,“洋腐败”也罢,都应受到法律的查处与严惩。不想办法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只强调严打“洋腐败”,暴露一些人在反商业贿赂上的束手无策。
        如果真想遏制跨国公司的行贿之风,把矛头指向跨国公司之前,更应指向“土腐败”,即一些公职人员的权力寻租。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商业贿赂之所以频频发生,不在“有人敢行贿”,而在“有人敢受贿”,受贿者是商业贿赂屡禁不绝的“驱动主体”。
        一些公职人员掌握公权力,又缺乏有效约束,权力有租可寻,致使资源靠权力而非市场配置,商业贿赂也就成恶习了。这是问题的症结,反商业贿赂应盯紧它才对。
        美国1997年出台《海外反腐败法》,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从而维护国家声誉。我们反商业贿赂也应有这种“本土环境”的荣誉感,首先遏制“土腐败”,才可能杜绝“洋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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