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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马龙生
近年来,职务犯罪中处级官员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有数据为证:据检察部门统计,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职务犯罪10431人,有专家将此称为“处长现象”。(11月11日《法制日报》)
把某一群体发生较为集中的事项称为“××现象”,这是比较普遍的归类方式。这种方式相对泛化且边缘不清,很难说有多大的准确性。
在贪污案例中,只因为处长所占人数较多,就称为“处长现象”,我以为不仅牵强,而且也容易忽略其中的本质问题。
同为处级官员,他们的履职环境、职责特征很不一样,比如机关里的处长和一县之长,环境各不相同,权力行使、权力寻租都大为不同,也就难以用“处长现象”来笼统论之。
如果有人提问:一个无人看守的果园与有人看守的果园相比,哪个丢果更多?相信谁都不难做出回答。那些人敢偷摘果子,原因在于少了“看守”的外力约束。由此不难理解,在人的内心,其实都是阳光与阴暗共存的,关键是其所在的环境到底有利于“阳光”,还是有助于“阴暗”。从这个角度看,处长和其他群体没什么两样,不存在什么“现象”之说。
贪腐现象的根本,在于权力集中且制约滞后,对“处长现象”的探讨,应该着重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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