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运首页 | 奥运快讯 | 奖牌榜 | 备战动态 | 中国军团 | 八闽雄风 | 世界诸强 | 赛程赛果 | 今日看点 | 金牌战报 | 走近冠军 | 网友互动 | 奥运花絮 |

阿华/图
N晏扬
违法情节和行为都相同,有人被罚1000元,有人却被罚2万元,这显然不公平。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成都最近出台二十多项实施细则,以保障依法行政。(9月11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很多地方都采取措施规范“自由裁量权”,它们和成都类似,都是对原来的处罚规定加以细化,把违法情节细分几个等级,再把处罚程度细分几个等级,一一对应。这种方式虽有一定作用,但对违法情节轻重(等级)的认定,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进而在处罚上难以避免随意性。
举例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章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这样的规定在交法中比比皆是。同样是违章停车,罚20元可以,罚款200元也可以,“自由裁量权”是否过大?在执法中,罚款多少往往看交警的心情,看是哪个单位的车,看什么人违章,而不是看违章本身的严重程度。
更有意思的是,面对司机的抱怨,不少地方对交警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规范的结果是:统统按规定的上限处罚。这样一来,交警的“自由裁量权”是被限制了,却是以牺牲违章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再说,交警还有罚与不罚的“自由裁量权”呢,这个又该怎么规范?
显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关键,不在于赋予执法者很大的权力后再去想办法约束,而在于从立法源头削减“自由裁量权”,以压缩执法随意性的空间。
在目前情况下,我以为,法律赋予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能小则小、能少则少。较小(少)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不利于执法的合理性需要,但能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执法的公平性———不公平便难言合理,在包括规范行政处罚在内的法治建设中,我们首先要追求的是公平。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闽ICP备案05029782号 海峡都市报社新闻热线:968111 广告热线:0591-87095562 海峡都市报社发行服务:0591-87095582、87095584 E-mail:fx@hxdsb.com 2008 海都资讯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