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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易家言
陕西渭南市市长徐新荣日前在大会上称,鼓励公职人员以合法收入参股入股或投资兴办非公企业;允许公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8小时以外从事与职权无关的第二职业。(9月18日《华西都市报》)
这样的话从一名市长嘴里说出,而且是在大会上说,让人吃惊。无论鼓励公职人员投资兴办企业,还是允许公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都违反《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不得领取报酬;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这些规定用大白话说就是:公务员既然“吃皇粮”,就不能再“吃杂粮”。
为什么要分得这么清楚?因为公职人员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活动的监管者、市场纠纷的仲裁者,人们形象称为“裁判员”,而“裁判员”是不能同时当“运动员”的,否则就难保证公职人员不通过出台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来寻租,也很难保证政策的公平性,进而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吃皇粮”与“吃杂粮”必须泾渭分明,这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纯洁性的需要。
目前在经济落后的地方,确有一些公职人员投资创业或从事第二职业,但都属地下行为,还没到明目张胆的地步。地方政府切不可鼓励、支持这种行为,不能在政策层面开这个口子———允许公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何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何为“与职权无关”?这些很难界定,很可能一放就乱,遗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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