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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郑彦 林海峰
本报讯 买了车位闲置没用,今后就不要再交管理费了。福州市物价局发布的上述规定(本报昨日A9版予以报道),引起各方关注。昨日不少读者致电本报称,目前不少物业在收取“临时”或“过夜”停车费时,依然是“收多少物业说了算”,应予以规范。
市民刘先生反映说,他租住在五四北一小区内,朋友经常晚上开车来打牌,“通宵下去,第二天出小区,停车费却被物业算了15元”。他认为,目前各小区的物业,对外来人员收了过高的临时或过夜停车费。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物价局了解到,目前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制定的停车管理服务费标准是:在地下车库,汽车临时停放,白天(8:00—20:00)是每辆次5元,过夜(当日20:00—次日8:00)停放每辆次1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70元;摩托车按月停放每月每辆30元。
在小区地面车场,汽车临时停放,白天(8:00—20:00)每辆次3元,过夜(当日20:00—次日8:00)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摩托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5元,过夜停放每辆次1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6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10元。
对于无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住宅区),福州市物价局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小车临时停放,白天(8:00—20:00)5元/辆次,夜间(20:00—次日8:00)10元/辆次;包月停车每辆车收费60元。摩托车临时停放,白天0.5元/辆次,夜间1元/辆次;包月停车每辆车收费30元。电动车临时停放,白天0.3元/辆次,夜间0.6元/辆次;包月停车每辆车收费10元。
福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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