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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章淑平
近日,武汉市长阮成发在听取该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时,面对汉阳代表团代表胡明荣的质问,做了三次检讨。这引起当地一名记者的感慨,写了一篇手记赞道:“一个市长的胸怀,由此可见一斑。”(1月8日《楚天都市报》)
这名记者的“感慨”也让我感慨,因为通观胡代表与阮市长的对话,后者的道歉也无非是“你这个问题问得好,我得致歉”之类的惯用语,对胡代表提出的“武汉新区开发,使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可政府工作报告为什么没有一字提到失地农民”等关键问题,仅用“市政府将做专题研究”一笔带过,并未正面回应。
最让笔者“感慨”的,还是记者用的“胸怀”一词,这给人的感觉是:阮市长面对代表质问,没有勃然大怒或拂袖而去,就是了不起的优秀品格了,需要我们赞颂不已。这表明这名记者对我国人大制度以及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了解,否则就不会用“胸怀”这个词汇。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人代会是各地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各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代会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
这意味着阮市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受人大代表的质问或质询,是最起码的义务,如果工作不好,则理所应当要向人大代表作出检讨、致歉,并且采取积极措施弥补。总之,既然是他的法律义务,也就无所谓“胸怀”不“胸怀”的了。
一用“胸怀”这个词,事情反而暧昧起来,似乎阮市长向人大代表致歉是一种高尚行为,而不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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