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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严重困难 住房公积金可提取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9-7-1 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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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龚凡 实习生 黄樱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后,因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由职工家庭承担的损失或支出。据了解,为加大对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该中心采取的这项新举措。
目前,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抓紧拟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措施既真正落实对相关家庭的保障,又防止套取、骗取。另外,根据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该中心还放宽了因拆迁安置延期办理公积金的期限。以后,非因职工本人原因引起的延期安置,若职工能提供与拆迁人签订的延期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限的,可以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
另外,随着一年一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今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莆田市开始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即从今天开始,莆田市省属及以下单位为职工缴存及职工个人缴存的限高标准,各调整为656元/月(2008年为549元/月),合计1312元/月;央属单位为职工缴存及职工个人缴存的限高标准,各调整为1093元/月,合计2186元/月;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限额,可参照央属单位执行。
记者了解到,莆田市从今年开始首次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保低”举措,单位为职工缴存及职工个人缴存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单位和职工缴存的最低标准各确定为32.5元/月,合计6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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